当前焦点!实名曝光一批“色狼”!偷拍、猥亵……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近日,有网友从浙江政务服务网站上发现了由杭州市公安局公开的一批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这一类信息中,一批猥亵女性或侵犯他人隐私违法者的罚款或处罚拘留决定被公布,多数违法行为发生在地铁或公交等公共场所。此事在网上发布后引发讨论,被网友称为公示“色狼”。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截至发稿,今年杭州市公安局共公开21条行政处罚结果,其中16条涉及在地铁站范围内猥亵或侵犯他人隐私情况,包括以手触碰他人身体、以下体顶撞贴蹭他人、向他人身体撒尿等猥亵案,以及在楼梯或扶梯上用手机偷拍他人隐私部位的侵犯隐私案。
比如姚某在地铁上行扶梯位置,用手机偷拍女生的裙底,属于侵犯他人隐私行为,被地铁公安罚款500元;
陈某在地铁车厢里用手触碰女生的身体、用下体贴蹭女生臀部,属于严重猥亵他人情节,被地铁公安处拘留12日;
彭某在地铁车厢内,在有多名异性的公众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属于情节恶劣,被拘留6日。
章某连续3天在地铁上猥亵女性乘客,被地铁公安处罚拘留13日;
郑某某在地铁上3天内2次作案,既偷拍裙底、又用下体顶撞女生臀部,还用手贴蹭女生臀部,被地铁公安抓获之后发现之前6个月内还有前科,就要加重处罚,拘留5日加15日,被地铁公安处以合并拘留20日。
韩某在地铁车厢内,使用手机蓝牙隔空投送功能向女乘客发送淫秽视频,被罚款500元。
除了偷拍和顶撞、抓摸等猥亵行为,还有的会以更加过分的形式猥亵女乘客。比如朝女乘客撒尿的傅某,被地铁公安处罚拘留15日。
而在4月19日,演员蒋梦婕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多年前被恶意偷拍裙底,近日又因为该视频遭勒索,严重影响其工作生活,目前报警后嫌疑人已在异地被控制。该事件迅速冲上热搜,引发大家的讨论。
那么,在地铁、公交车上做出触摸、偷拍等行为将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恶意偷拍裙底的行为涉嫌侵犯当事人的哪些权益?一起来看看↓
◆在地铁、公交车上做出触摸、偷拍等行为将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对于这类行为,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可能构成3种性质的违法或者是犯罪:如果偷拍裙底这些行为的话,是侵犯了女性的个人隐私;第二种情况可能会构成猥亵;第三种可能就是可能会构成强制猥亵罪,也就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如果构成强制猥亵罪,可以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偷拍裙底、性骚扰和猥亵,它是一般违法行为,面临的是治安处罚,也就是警告、罚款,或者是行政拘留1到15天。如果是处以行政拘留1到15天的话,公安机关会把这个处罚决定通知给家属,如果没有办法通知家属,会通知给单位。行政拘留不是刑事处分,它虽然不会留下犯罪记录,但是在很多时候,单位在招聘用人做背景审查的时候,这肯定是一个不利影响。它的影响不仅仅是关起来的那5天或者10天。
◆恶意偷拍裙底的行为涉嫌侵犯当事人的哪些权益?
恶意偷拍裙底的行为首先涉嫌侵犯被偷拍者的隐私权。如果有其他行为,则可能触犯其他法律规定。
具体而言,偷拍行为首先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如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属于人格权益。对侵害人可以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在行政法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拍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偷拍行为目前还没有规定为犯罪,偷拍行为是否入刑,理论界尚存争议。但偷拍侵犯其他法益,可能涉嫌其他犯罪是确定的。
◆拿恶意偷拍的私密视频来敲诈勒索当事人涉嫌哪些罪责?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行为人如果偷拍他人隐私部位,还用来敲诈受害人,则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通过各种方式散布、售卖偷拍的他人私密视频将面临哪些处罚?
首先,散布他人隐私违反了民法典关于隐私权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可通过民事手段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其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即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说法、法治日报、云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 罗秋旭
责任校对 刘自学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