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怎么构成?重婚罪如何定义 全球聚焦
发布时间:2023-05-16 18:13:02
来源:法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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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结合。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接下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事实婚姻认定的司法共性:
一是无偶性,同居的男女双方必须都是无偶的,以区别于事实重婚。
二是公开性,未婚男女同居是公开性的,得到当地群众的认可,区别于小妾和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小三)。
三是自认性,同居男女承认彼此为夫妻关系,并享有和履行包括生育在内的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繁衍后代,以区别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同时也区别于埃塞俄比亚、法国等民法典所确认的准婚姻关系的“非法同居”,后者只是一种同居的事实状态,男女双方并无结为夫妻的真实意思,即“关系处理得好,就同居下去,处理不好,就离开完事”。
四是持续性,男女双方的同居必须已持续了较长的时间,并在一定的时间内未提起过无效的诉讼,以区别于短时间的姘居。
直至1994年1月12日新《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为严肃婚姻登记的效力,取消了事实婚姻制度,实行单一的法律婚。最高法院在1994年4月4日的《通知》明确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